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

***与***、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民初49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理人:***,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沂水县。
被告: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南外环西首路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因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无法送达;待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被告的明确地址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