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

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潍坊佳惠客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2民初3200号
原告: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路西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诸城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郭河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潍坊佳惠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柴沟镇注沟社区胶王路南侧2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冲,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龙祥食品有限公司、潍坊佳惠客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