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

***、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342号 申请人:***,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南外环路西首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62886469G。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80000元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