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民初2946号
原告:潍坊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青银高速路与大沂路交叉口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05239529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南外环路西首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6288646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潍坊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