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317-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住地址:诸城市南外环路西首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6288646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昌乐县安平建筑工程劳务处,住所地:昌乐县东村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82339032M。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昌乐县安平建筑工程劳务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3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