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财保663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路西首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6288646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昌乐县安平建筑工程劳务处,住所地:昌乐县东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2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