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

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6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路西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上诉人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诸城市惠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