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津0115民初10040号
原告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之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悦杰
书记员 纪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