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5民初393号
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德新
书记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