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津某某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0434号 原告:天津津**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8087室。 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环路南侧汇丰广场5-1623。 法定代表人:王学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4002-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津**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恒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