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新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4545号
原告:深圳市新亚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深圳市辅六路1号商务中心A座A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38008A。
法定代表人:赖明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榕兰,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三环南路17号大坤金洲广场3栋7层02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945045678。
法定代表人:赵秋孟。
原告深圳市新亚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亚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剑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池晓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