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新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2883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亚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深圳市辅六路1号商务中心A座A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38008A。
法定代表人:赖明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榕兰,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三环南路17号大坤金洲广场3栋7层02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945045678。
法定代表人:赵秋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6民初45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95393.5元的财产,并依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海关支行账号为4400××××2286的账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海关支行账号为4400××××228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