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8986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斌斌,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码:14403201710485788。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三环南路**大坤金洲广场******(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945045678。
法定代表人:赵秋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润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以三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瑞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