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展达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展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药行街6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该公司项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展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彩虹南路389号301、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吴贤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灵桥路777号中国人寿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黄四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展达建设有限公司、**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在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相应依据。**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