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展达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展达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3执3350号

申请执行人:**展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贤选。

被执行人:**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

申请执行人**展达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0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03民初16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8265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03执3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淑君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杨晨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阮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