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3执3350号
申请执行人:**展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贤选。
被执行人:**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
申请执行人**展达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0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03民初16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8265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03执3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淑君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杨晨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阮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