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铁岭环保项目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民初2216号 原告:***,男,1969年02月05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铁岭环保项目部,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镇西堡镇三台子铁岭发电厂。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 原告***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铁岭环保项目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09月23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审查后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信息无法找到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故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即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不明确,原告***应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诉讼费1800元,予以全额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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