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初1184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公民身份号码:13052XXXX5********。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1-3)。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区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公民身份号码:62011XXXX3********。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无法联系,需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在本院多次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在期限内并未缴纳,致使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