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初1184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公民身份号码:13052XXXX5********。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1-3)。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区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公民身份号码:62011XXXX3********。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无法联系,需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在本院多次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在期限内并未缴纳,致使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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