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5民初5888号
原告:广东金箍棒管桩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沙仔路10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AKEQ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1区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7569618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盛街2号1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1904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箍棒管桩基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15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金箍棒管桩基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53元,保全费942元由原告广东金箍棒管桩基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郑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