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42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寿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皖0422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保证金100000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9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执行费142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公司调查,目前,被执行人严重经营异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皖0422执19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