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45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楼****。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
被执行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v>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关于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01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2021年5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
二、2021年3月27日依法将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有新的财产线索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及时联系法院恢复执行,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91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执行员  牛建军
书记员  闫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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