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43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6号楼13层1308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
被执行人郑州光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紫竹路东、须水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爱梅。
关于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光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光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6月09日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其名下无任何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五、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工业用地二宗,均有大额抵押和多轮查封故无法处置;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其执行情况及可由律师申请调查令继续调查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132405.00元,不含迟延履行金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