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工程学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4民初4201号
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9452364N,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6号楼13层1308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延宾,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工程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1096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祥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利英,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飞,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莹,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诺公司”)与被告河南工程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延宾,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飞、王沛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依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19.2409万元的合同款;2、本案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教工周转房《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和安装52台电梯,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1551.4万元。合同签订后,在执行教工周转房合同过程中,双方又分别于2012年7月27日和2012年11月21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增加合同款11.234万元。原告交付电梯后,因被告管理不善,电梯受到损坏,被告又委托原告购买配件并安装,共增加合同款19.2409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并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截止起诉时,仍有19.2409万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河南工程学院辩称,1、原告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涉案电梯损坏的责任,双方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了教工周转房1-26号楼《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签订《河南工程学院电梯交工验收单》,在涉案电梯交付前,原告作为未交付电梯的法定保管人及安全责任人,原告对涉案电梯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及保管措施,也没有现场保管及防护人,导致电梯井进水,造成部分零件损坏,且电梯进水后,原告也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电梯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涉案电梯的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2、涉案工程于2014年5月27日竣工验收,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河南工程学院教工周转房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011-018),约定:第一部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条款一、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单位:万元)设备代号:L1-L34,设备名称:电梯,设备型号:KONE3000SMini,层/站/门(11/11/11),数量:34,设备单价26,设备合价884,安装及调试费102,运输及保险费17;设备代号:L35-L41,设备名称:电梯,设备型号:KONE3000SMini,层/站/门(12/12/12),数量:7,设备单价26.5,设备合价185.5,按照及调试费21.7,运输及保险费3.5,;设备代号:L42-L52,设备名称:电梯,设备型号:KONE3000SMini,层/站/门(13/13/13),数量:11,设备单价27,设备合价297,安装及调试费35.2,运输及保险费5.5……总价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壹万肆仟元整,小写:1551.40万元。总价包括电梯设备费、厂验费、运输保险费、相关税费、安装费、安装配合费、调试费、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费等电梯正式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二、设备的包装及运输1、乙方供应的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多次搬运装卸,以确保货物完好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乙方包装不良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3、乙方可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负责设备的发运、保险、装卸工作。……五、交货期限及交货方式1、合同设备交货期:120日历天。第一批交货设备为11#楼-22#楼、24#楼、26#楼的电梯共31台,交货时间为2011年10月10日(乙方交货前15天须向甲方发出正式通知赴生产厂验收);第二批交货设备为:1#-10#楼、23#楼、25#楼的电梯共21台,交货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乙方交货前15天须向甲方发出正式通知赴生产厂验收)。乙方须按期交货,负责将设备运输并送至新郑市龙湖镇中山北路1号河南工程学院教工周转房施工现场。……第二部分电梯安装合同条款一、安装照内容1、本合同所购52部电梯设备由电梯制造商授权的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装。2、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在5日内把电梯机房、井道及土建预埋件,预留孔图等土建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三、安装期安装期为100日历天。电梯设备到货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具体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表。四、甲方责任提供完整清洁的施工现场,井道和地坑须防水,机房门窗须完好。甲方提供三相五线制施工供电电源及电梯安装期间的水电供应,费用由乙方自理。……六、安装及验收1、乙方承诺的电梯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与投标时所附名单一致,如有不一致,将处罚乙方安装工程款的5%/位。2、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应文明施工,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3、电梯由乙方负责在甲方建筑工地进行整机安装、调试及运行,并负责报请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并办理电梯准用证后交付甲方使用……
2012年7月27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双方签订的《河南工程学院教工周转房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做出补充:一、河南工程学院教职工周转房三个标段的电梯共240个层门地坎处因无结构梁且厅门过梁过小,需要增加钢板加固。完成厅门门过梁及层门地坎加固及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预算合计108155.3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给予10%的优惠,按97340元(大写玖万柒仟叁佰肆拾元整)结算。二、自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款项97340元(大写玖万柒仟叁佰肆拾元整)……
2012年11月2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双方签订的《河南工程学院教工周转房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做出调整说明:1、原合同中7#、8#楼2台电梯电梯楼层为:12/12/12;现电梯楼层调整为:13/13/13。2、因上述电梯楼层变化,原合同中7#、8#楼2台电梯,每台电梯价格上调7500元,两台共计15000元。该金额随原合同第二批次设备厂验合格后付至本协议款项的55%(即8250元),剩余款项随原合同条款支付。3、原合同总价由壹仟伍佰伍拾壹万肆仟元(小写:1551.4万元)调至壹仟伍佰伍拾贰万玖仟元(小写:1552.9万元)。4、原合同付款比例金额按上述变更后总价作相应调整……
2014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梯移交签收单》,内容为: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安装合同和GB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河南工程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的52台电梯已于2013年9月13日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现正式向用户移交。……注:(1)所装电梯全部运转正常,运行良好。(2)电梯24小时维修电话:4000010119。原告在交接方代表处签字、盖章进行了确认,被告在接收方代表处签字、盖章进行了确认,并载明“以上资料齐全”。后原、被告及监理单位签订了《河南工程学院电梯交工验收单》,验收结果为电梯运行正常,通过验收,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在验收单中盖章进行了确认,监理单位在验收单中签字、盖章进行了确认,被告于2014年3月14日在验收单中盖章、签字进行了确认,并于2014年6月5日再次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4年3月24日及2014年4月19日,被告在五份“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电梯项目报价单”中签字、盖章进行了确认,五份报价单中载明费用分别为23760元、18374元、25380元、84040元、40855元,共计192409元,并注明“以上损坏配件甲方已确认并收回,相应新配件由乙方垫资购买,此款项与销售安装合同款一并支付。上述配件报价高于原销售安装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低于原销售安装合同的依据本清单执行,其他情况参照本清单”,其中84040元的报价单中部分配件未拆除且配件数量存在变更问题,经双方核算后实际数额为84040元,40855元的报价单配件数量存在变更,经双方核实后实际数额为40855元,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在上述五份报价单中载明“新件已清点并安装到位,张会峰,2014.4.29”。
2020年6月5日,原告制作并向被告邮寄“催款函”一份,主要内容为“在执行教工周转房合同过程中,双方又分别于2012年7月27日和2012年11月21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增加合同款11.234万元。我方交付电梯后,因贵方管理不善,电梯受到损坏,贵方又委托我方购买配件并安装,共增加合同款19.2409万元。截止贵方2017年11月10日支付最后一笔款时,仍有19.2409万元尚未支付”,被告于2020年6月6日收到该“催款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河南工程学院教工周转房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电梯项目报价单、电梯移交签收单、河南工程学院电梯交工验收单、催款函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河南工程学院教工周转房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电梯并安装验收完毕,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2014年3月24日及2014年4月19日有被告签字盖章的五份“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电梯项目报价单”中显示,损坏配件维修金额共计192409元,且被告在报价单中注明“以上损坏配件甲方(被告)已确认回收,相应新配件由乙方(原告)垫资购买,此款项与销售安装合同款一并支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款19240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的诉讼时效问题,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催款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双方确认最后一次支付货款的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之后原告于2020年6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催款函》,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故关于被告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工程学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92409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为2074元,由被告河南工程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赵俊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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