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古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二路318号1号楼3-1402。
法定代表人:乔冬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品,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半岛书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17号内46号楼333-3房间。
原审原告:曲阜华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电视台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潍坊古韵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半岛书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曲阜华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潍坊古韵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潍坊古韵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古韵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陈东强
审 判 员 陈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小玉
书 记 员 马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