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0850号
上诉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港大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宏勋
书记员 张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