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港大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04民初1933号
原告河南港大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大市政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建设公司)、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大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园园、常军敏、交通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生、告柘源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交通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后,应依照合同履行协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显示,其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合同。被告未依据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交通建设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812,011元(含质保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17年9月17日的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三过高,本院酌定为按照月息1分计算,628,453元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按照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为173,357元。关于2018年4月1日合同中延迟支付工程款3,371,547元部分自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1月21日的违约金188,807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未付工程款1,552,833元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依据合同主张的质保金259,178元自2019年5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的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柘源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1、2017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交通建设公司就郑州市南三环东延辅道项目签订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暂定合同总价10,000,000元,道路铺装完成或者实际通车后60日内付款至实际结算价的100%。路面铺装完成后60日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因付款方违约的,应承担逾期付款额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17年9月27日,经结算,工程款总计为4,838,088元。 2、2018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交通建设公司就郑州市南三环东延工程(南台路至107辅道)建设工程第十二标段道路沥青铺装签订道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总价款390万元,合同工期为15日,工程款暂付20万预付款,沥青混合料铺设完成后两个月内(60天)付至本项目沥青合同实际总价款的80%,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款的95%,工程总价款的5%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28天内无息清算退还。若未按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付工程款日万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2018年4月28日,经结算,工程款总计5,183,558元。 3、2018年5月2日,被告交通建设公司以原告完成了铺设任务向其发放2,000元奖励。 4、2019年7月24日被告柘源建筑公司与原告就上述两个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给付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本协议签订10日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2019年10月15日前,使用现金或沥青予以结算。该费用结清后,交通建设公司向原告的付款义务相当于由被告柘源建筑公司代替完成,若未按照上述承诺按时完成,原告仍保有向交通建设公司追讨工程款及违约应付利息的权利。 5、原告认可,截止至2020年1月22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09,635元,其中包含被告交通建设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4,000,000元。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港大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1,812,011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362,164元、未付款违约金(1、未付工程款1,552,833元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2、质保金259,178元自2019年5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12元,减半收取计18,206元,由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贾思凤
书记员  张杏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