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2581号
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嵩县车村镇车村街西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5QHW78M。
法定代表人:赵文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南,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孟州市化工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76831652P。
法定代表人:李振海,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住所: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4L2X161。
负责人:曹玉峰,负责人。
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