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4471号
申请人:新乡市丰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北段**古龙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利。
被申请人: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化工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振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丰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将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额55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担保人陆丽华名下所有位于新乡市和平大道110号维多利亚城4号楼2单元20202室(房产证号:20××**)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额550000元或等值财产。
二、将担保人陆丽华名下所有位于新乡市和平大道110号维多利亚城4号楼2单元20202室(房产证号:20××**)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