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2418号之一
原告: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柿园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温晓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发贵,该公司员工。
原告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60元,减半收取30,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180元,由原告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耀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