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2418号
申请人: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柿园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温晓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36,783.7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36,783.7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动产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
三、将被申请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针对上述扣押内容及事项,申请人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扣押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耀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