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2418号之二
申请人: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柿园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温晓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发贵,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漯河市利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豫1104民初2418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36,783.7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需要,将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36,783.73元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36,783.7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动产的扣押;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耀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