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漯河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2民初1389号
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0609936F。
法定代表人:温晓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云生、徐永萍,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董事长。
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通知原告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一直未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振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