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温晓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区农村信用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宋亚丽,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9)豫1103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91.364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多轮在先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进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16日第三次进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漯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屋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
五、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高 琳
审判员 程洋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