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1103民初1732号
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0609936F。
法定代表人:温晓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萍,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昆仑路苹果商务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63825296J。
法定代表人:潘付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九灵,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4897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太行山路沙河桥西北角西颐景园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价款2089774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80万元,施工完成后,被告一次性结清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在合同生效并验收合格后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该工程实际支付160万元,还欠有489774元工程款未付。因此对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欠款的行为,原告根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共同核算,被告漯河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尚欠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9774万元
二、被告漯河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20年11月16日前偿还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2021年4月16日前偿还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28.9774万元。
三、上述第二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偿还欠款为本金,以月利率2%为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偿还本金和逾期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320元,由被告漯河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
五、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炎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于沛东
书记员田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