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2148号
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0609936F。
法定代表人:宁世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萍、张钰洋(实习),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363642。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因本合同引起争议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8898元,退还给原告漯河市清泉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驿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