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98淮安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5498号

原告:淮安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空港产业园高港路**。

法定代表人:张其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荣,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第**北。

法定代表人:魏文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淮安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淮安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翟 琪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