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民初900号
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许良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杰,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传波,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一期C2楼第四层北。
法定代表人:魏文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立新,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艺,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 艳
审 判 员  吴 玲
人民陪审员  程清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俞友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