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11民初2346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一期C2楼第四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446346。
法定代表人:魏文品,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助理**
书记员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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