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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两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27民初269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A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B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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