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舟山市子豪船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438607。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伟,系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舟山市子豪船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颜家峧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99594。
法定代表人:白坚军,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子豪船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舟仲裁字(2016)第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舟山市子豪船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勘察设计费等共计人民币1122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83.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
2.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信息,且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3.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赴被执行人舟山市子豪船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办公场所大门锈迹斑斑,经相邻居民反映已关门二年多了,因此,无人办公,公司停止了生产经营。
4.执行过程中,本院还调查了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原经理沈明海,沈明海对被执行人现情况不清楚,和原法定代表人白坚军及股东叶华平无联系,本院将被执行人舟山市子豪船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已函告公安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助控制,并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表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2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建铭
审 判 员 冷海波
审 判 员 肖太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沈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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