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7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4438607)。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401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恬,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921148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大嵩盐场。
法定代表人:许红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13538.64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审 判 员 胡 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傅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