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浙江盛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438607。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伟,系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浙江盛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698室(自贸试验区内)。组织机构代码MA28KA5A-8。

法定代表人:朱佳。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盛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舟仲裁字(2019)第1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盛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勘察设计费等共计人民币46966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944.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

2.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银行十几元存款外,无其他财产线索,并冻结了浙江盛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轮候冻结了浙江盛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5000万元)股权。

4.由于被执行人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和查找被执行人,2020年2月5日本院电话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和财产线索。因申请人未及时提供,2020年3月12日再次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其向本院提供了对方当初施工联络员姚吉赛的电话号码,拨打多次均无人应答,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表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696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红伟

审 判 员 冷海波

审 判 员 肖太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