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执781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438607。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82民初27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1179.48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申报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二辆,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在申报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处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2执78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宝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