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4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居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湖畔尚城依澜苑11号楼13-4号商铺。
负责人:阎良宇。
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6)粤0605执4217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浙L×××××号八台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朝辉
执行员  黎瑞平
执行员  胡兴贤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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