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初27号
原告: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至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来。
被告: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经开区九华街道开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芦平。
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姚渡镇环城西路大景高速拆迁安置房。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
被告: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楼泰富重工办公楼5层。
法定代表人:张坚。
被告:吴海龙,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雷曙光,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吴海龙、雷曙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708723.2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三以未缴付的出资41365万元及利息(以4136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为限,被告四以未缴付的出资1737.5万元及利息(以173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为限,被告五以未缴付的出资1737.5万元及利息(以173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给付之日上)为限对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五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2年1月27日指定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3月7日裁定自当日起对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裁定受理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2年2月21日指定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市雨湖区范围内的企业,以该两公司为原告或被告的涉诉案件众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将矛盾化解在当地,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立兵
审 判 员 李明智
审 判 员 朱卫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理明
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