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初4号
原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御景国际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政务中心130室。
负责人:**长,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九华街道开源路8号锴鑫铭城3栋2**100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泰富办公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2月本院作出(2021)湘03破申7号民事裁定,受理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2022年1月本院作出(2022)湘03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因该两家公司均为湘潭市雨湖区辖区内的大型企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将矛盾化解在当地,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彭 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