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初54号
原告: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楼泰富重工办公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合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
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缴付认缴但未缴出资款6.46亿元人民币以及以6.46亿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合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2月16日,本院受理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4月27日,本院裁定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因本案原告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是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范围内的企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将矛盾化解在当地,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