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3执保13号
申请保全人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邳州市交通运输局、邳州市宏冶港务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邳州市交通运输局、邳州市宏冶港务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3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1月16日在21800.88万元范围内冻结了被保全人邳州市交通运输局、邳州市宏冶港务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115700.85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3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