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永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永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21852E。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城东二路西段)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32976931。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大德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永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82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58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