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永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高县港隆廊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609号 原告:江西永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城东二路西段)综合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淦**,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高县港隆廊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沿江路(原粮食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永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高县港隆廊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永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永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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