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11民初66-2号
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平原停车场对面。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路东(黎源电力经贸有限公司综合楼4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鹤壁市博纳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淇县人民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单明亮,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博纳置业有限公司、***、单明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豫0711民初66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已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博纳置业有限公司、***、单明亮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苗方洁